各有关单位:
《和林格尔新区管道直饮水工程建设标准》已经新区管委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内蒙古和林格尔新区管理委员会
2021年1月21日
和林格尔新区管道直饮水工程建设标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林格尔新区管道直饮水设计、建设的质量管理,使管道直饮水工程设计符合经济、安全、卫生等基本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呼和浩特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新区实际,特制订本标准。
第二条 管道直饮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和工程验收应满足民用建筑使用要求,同时还应为施工安全、操作管理、维修检测以及安全稳定运行提供便利条件。
第三条 承担管道直饮水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从业人员应具备相应执业资格条件。管道直饮水的工程设计、建设的质量及工程验收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
第四条民用建筑指不论单位性质、投资规模和投资来源的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包括:住宅及其配套设施、公寓、写字楼、宾(旅)馆、招待所;学校教学楼及其附属设施;医疗用房及其附属设施;办公楼、科研楼、综合楼的非生产用房部分;商店场;文化馆、影剧场(院)、体育场(馆)、图书馆、展览馆、文体活动中心、车站候车室、机场候机楼、商业场所等建筑。
第五条 管道直饮水涉水产品包括管材、管件、水表、排气阀、阀门、无负压设备、制水设备、变频加压设备、锁闭阀等。
第六条 新区所有的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必须配套管道直饮水。建设单位负责:本项目管道直饮水设计、供水系统的投资及配套建设。管道直饮水设计包括:室内外供水管线、水表、锁闭阀、排气阀、水站或二次加压站和室内外装修、供水水源、水处理设备,高层建筑应配套二次加压设备。同时,建设单位要按规划要求做好周围待开发区域管网预留和衔接。
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直饮水配套工程设计图纸需经图审机构审查合格后方可实施。
第二章 水源建设及浓水排放
第八条 新建水站在水资源允许且符合取水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可以使用地下水作为水源;在水资源不允许或不符合取水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可以使用经自来水厂处理的地表水作为水源。
第九条 使用地下水作为水源,必须配套建设回灌渗水井。
第十条 使用经自来水厂处理的地表水作为水源,应在净水车间附近选择合适的位置建设浓水回收系统。
第三章 管道直饮水工程设计
第一节 用水定额、水压和水质
第十一条 民用建筑用水量标准宜采用
类 别 | 用 途 | 单 位 | 用水定额(l) |
住宅楼、公寓 | 饮用水 | 每人每天 | 2.0-2.5 |
办 公 楼 | 饮用水 | 每人每天 | 1.0-2.0 |
教 学 楼 | 饮用水 | 每人每天 | 1.0-2.0 |
酒店、旅馆 | 饮用水 | 每人每天 | 2.0-3.0 |
医 院 | 饮用水 | 每人每天 | 2.0-3.0 |
体育场馆 | 饮用水 | 每人每天 | 0.2 |
会展中心(博物馆、展览馆) | 饮用水 | 每人每天 | 0.4 |
航站楼、火车站、客运站 | 饮用水 | 每人每天 | 0.2-0.4 |
第十二条 饮用水专用龙头额定流量要求为0.04l/s~0.06l/s,最低工作压力不宜小于0.03mpa。
第十三条 住宅各分区最低饮水嘴处的静水压力不宜大于0.35mpa。
第十四条 办公楼各分区最低饮水嘴处的静水压力不宜大于0.40mpa。
第十五条 管道直饮水系统用户端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颁布的《饮用净水水质标准》(cj94-2005)的要求。
第二节 系统设计
第十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管道直饮水系统必须独立设置双管路循环管道,设计须保证分区最低饮水嘴处静水压力不大于0.35mpa(按楼层高度区分),不可在终端处设减压设施,立管设回水管,不同分区回水管可合用,但考虑回水压力平衡措施,平面供、回水管网须布置为同程式,并不得与市政或自建供水系统直接相连。
第十七条 住宅直饮水用龙头,一般用户使用概率数p≤1%,设计时按此要求计算供回水管径,管径设计流速度:dn≥32,v=1.0-1.5m/s;dn<32,v=0.6-1.0m/s.饮用净水在供配水系统中,各个部分的停留时间不应超过6小时。设计秒流量计算详见《建筑与小区管道直饮水系统技术规程》(cjj/t 110-2017),设计文件应附计算资料,系统原理图中附节点设计秒流量。系统说明格式及要求同给排水设计说明,在给排水设计说明中增列直饮水专篇。
第十八条立管应设置在单元管井中,表后应加装单向阀、表后至用户终端所使用的管材应满足《建筑与小区管道直饮水系统技术规程》(cjj/t 110-2017)要求,且不得有溶出物。直饮水循环立管至用户终端的不循环支管长度不宜大于6m,室内末端应安装在厨房内,使用直饮水专用水嘴。在管网最低端应设排水阀,管道最高端应设排气阀。
第十九条 直饮水管道布置应敷设在冻土层以下,避免靠近热水管道或热源,不宜与热力管道同沟,同管道井敷设应保持一定距离敷设,并做保温处理。地下室敷设直饮水管网,应做保温处理。供回水管道在设计中要进行管道的伸缩计算,考虑管道的自然补偿或设伸缩器。
第二十条 配套直饮水管道进入单体建筑物前应设检修阀门井。根据实际情况,阀门井内设置压力调节阀、切断阀,根据区域管网规模设放空阀、泄水阀,并在泄水阀井处设泄水湿井,井盖用直饮水专用井盖,并做保温井口。
第二十一条 直饮水外部管网设计文件单独成册;说明包括工程概况、设计依据、设计内容及范围、管道材料及敷设、施工要求等;管网采用全循环同程布置,应有阀门井节点大样,管道横断面图。
第三节 管道直饮水设备设计
第二十二条 供水系统的水处理设备、消毒设备、输配水管材、管件、涂料和内衬、水处理材料,化学处理剂等与饮用水接触的设备和材料必须符合卫生安全管理要求,具有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的许可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净水设备的产水量应满足控制区域内所有民用建筑物用水量的需求。
第二十四条 水处理工艺和设备必须根据原水水质进行配备、确定合理的处理工艺流程。管道直饮水水源为地下水的,净水设备应选用纳滤分离技术;管道直饮水水源为自来水的,净水设备应选用反渗透膜分离技术。对于直饮水管网全部采用不锈钢材质,且地下水水质较好(理化指标和毒理指标达到或接近现行国家颁布的《饮用净水水质标准》(cj94-2005)),也可以采用活性炭 臭氧 卷材超滤膜分离技术。
第二十五条 水处理工艺中必须有水质消毒和管网抑菌装置。出水水质必须达到现行《饮用净水水质标准》(cj94-2005)),采用紫外线和添加臭氧、二氧化氯等双重消毒技术,紫外线消毒设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给排水紫外线消毒设备》gb/t 19837的规定,臭氧、二氧化氯投加应采用混合塔法或射流法,臭氧、二氧化氯添加量必须有计量设备,含添加剂的直饮水在到达用户前,作用最小浓度c(mg/l)和时间t(min)的积(ct),臭氧的ct应大于1.6,二氧化氯的ct建议大于1,采用其他消毒抑菌技术,需经本地区实验成功后才能使用。
第二十六条 循环回水必须经过紫外线消毒和抑菌处理方可进入供水系统。管道直饮水系统的循环宜回流至净水箱或中间水箱。回流至中间水箱或原水箱的循环回流管上,应设置循环回水控制阀和杀菌过滤器处理。
第二十七条 水处理设备根据工艺流程特点,应配置原水及净水电导率、温度、膜进出水的压力、净水浓水流量计、ph值等项目在线实时检测仪表,并在每路供、回水管道上设置b级或b级以上的铜质光电数传水表,并配置集抄器。
第二十八条 设备工艺应包括原水单元、前置预处理单元、软化水单元(自来水使用)、精密过滤单元、膜分离单元、消毒单元、抑菌单元、变频供水单元。并有更换材料的清洗消毒设施。
第二十九条 前置预处理设备中多介质砂滤器和活性炭过滤器处理量必须充分满足设备的生产量,并附带全自动反冲洗装置。
第三十条 所有连接管道宜采用不锈钢,应采用焊接、卡压或环压连接方式。
第四节 管道直饮水净水机房、二次加压泵房设计
第三十一条 小区净水机房选址可设在建筑物内,亦可单建净水机房,机房宜建在地面靠近集中用水点的,进出道路畅通,符合卫生要求。
第三十二条 净水机房的造型应尽量与小区的建筑风格相对应,平层净高不小于3m。
第三十三条 在平面布置上净水车间应由相对独立的净水处理机房和更衣室、化验室、值班室(操作室)、检修室、办公室等六部分组成。净水机房必须为独立的封闭房间,面积不得少于30m²,且入口处应设置预进间。机房内不得设置卫生间。
第三十四条 机房布置应考虑建筑采光、通风、防腐和地面排水的协调配合,工作面混合照度不应小于200lx,检验工作场所照度不应小于540lx,其他场所照度不应小于100lx。净水机房内须配有机械通风设备和空气消毒装置,通风换气次数不应小于8次/h,进风口应加装空气净化器,空气净化器附近不得有污染源。应按30w/10—15m²吊装紫外线灯,吊装距地面2m。
第三十五条 机房配套相应电源、上下水、暖气等附属设施,水处理车间、化验室地面选用防滑、防腐耐磨瓷砖铺设,墙面选用白色墙砖,墙砖高度与吊顶齐平,顶部用防腐材料处理,门窗应采用不变形、耐腐蚀材料,并应设有防蚊蝇、防尘、防鼠等措施,外门采用防盗门和窗户设防护栏,外墙设防火保温层。
第三十六条 机房应有更换、清洗材料的空间。处理水量宜留有发展的余地和原有水质恶化所需增加的设备空位。机房上方不应设置厕所、浴室、盥洗室、厨房、污水处理间等。除生活饮用水以外的其他管道不得进入净水机房。
第三十七条 化验室设置化验水龙头,值班室设生活给排水,净水机房如在±0.000以上需设800(mm)×800(mm)集水坑,重力排水管为dn150,如在±0.000以下,需设1200(mm)×1200(mm)×1500(mm)集水坑,并设污水提升设备。
第三十八条 二次加压站应单独设置,面积应大于30㎡,设计应参照净水站要求,预留相应动力配电,并提供细部设计图。
第三十九条净水机房的隔振防噪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50118-2010的规定。净水机房中产生的噪音大于45db机房设计中应有隔振防噪措施。
第四十条 更衣室内应配有衣帽柜、鞋柜等更衣设施,并配有流动水洗手设施和消毒设施。
第四十一条 化验室应配有日常规和周常规检验设备仪器。
第五节 管道直饮水净水机房、二次加压泵房装修要求
第四十二条 水站应为独立空间,外装防盗门窗和安全护栏,禁止与其他设备间(如供热、二次加压泵房等)共用。
第四十三条 内部整体装修要求铺设地砖、墙砖并吊顶,所选材料要求防腐、防水、防霉、易消毒、易清理。宜选用浅黄色或类似颜色的光面地砖和白色或以白色为主的浅色花纹墙砖;吊顶颜色应与墙砖对应,选用塑料扣板或其他复合材料扣板均可。
第四十四条 水站内要求有独立的设备间、预进间和化验室。需加装隔断区分功能区域时,制作隔断的材料禁止使用塑钢或类似材料,可使用铝合金、不锈钢类材料。下方裙围挡板高度以80—100公分为宜,隔断玻璃厚度不得低于4mm。
第四十五条 设备间排水地沟要求铺设与室内地面材质相同的地砖,并铺设不锈钢篦子。排水篦子上端面不得高于室内地面,排水主管管径不得小于100mm;因排水高差问题需强排设有集水坑的,集水坑内壁的处理与排水地沟相同,并要求上盖板牢固平整,掀起方便。
第四十六条 独立预进间要求设置更衣柜和洗手盆(含上下水),独立化验室需安装操作台(含洗手池、上下水)、衣帽钩。预进间、化验室及设备间的门窗应选用不易变形耐腐防潮的材料制作,要求密封良好,锁闭牢固。
第四十七条 站内照明应安装高亮度的节能灯具;日照充足、阳光可以直射到制供水设备的房间,还需安装遮光窗帘
第六节 涉水产品管理
第四十八条 直饮水所选用管材、管件、阀门、制水设备、二次加压设备等涉水产品必须在直饮水主管部门备案的产品,并具有省级以上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质量检验合格证和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授予的涉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符合《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的安全性评价标准》gb/t17219-1998要求。
第四十九条 直饮水管材应采用满足国家标准不锈钢管,埋地敷设管道必须外涂敷防腐处理。
第五十条 按照一户一表的原则,直饮水水表应该用2(最小流量为0.005l/s,q3/q1≤200)或2级以上升计量专用远传水表,水表安装在管道井内,表前设带过滤器的不锈钢或全铜制不锈钢球芯锁闭阀,表后设单向阀及不锈钢质球阀。高层民用建筑使用2或2级以上或量程比大于160的远传水表,多层民用筑使用2或2级以上以升不锈钢计量专用水表。
第五十一条 直饮水系统所有涉水产品在验收前应按要求一次性安装到位。
第四章 管道直饮水系统验收
第一节 管道直饮水工程验收
第五十二条 管道直饮水工程施工质量按照《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2002、《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及《建筑与小区管道直饮水系统技术规程》(cjj/t 110-2017)验收。
第五十三条 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应提供以下内容的资料:
1、施工图、竣工图及设计变更文件资料;
2、管材、管件和计量水表应具有出厂合格证、省(部)级卫生许可,质量技术监督局或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二检报告(物理力学性能和卫生指标),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并有质量保证资料及现场验收记录;
3、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中间试验记录;
4、水压试验和通水能力检验记录;
5、管道清洗和消毒记录,卫生防疫部门经见证取样后和管道通水消毒合格报告;
6、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记录;
7、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记录;
8、卫生监督部门出具的卫生许可证;
9、相关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建设单位法人、甲方代表、施工单位法人、项目经理、施工员、监理单位法人、现场监理代表、设备、管材经销商);
10、直饮水外网竣工图,内含井位坐标。
第五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住宅配套建设竣工验收时, 建设单位应当通知管道直饮水供水企业参加。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供水设施,不得投入使用。供水设施应当向管道直饮水供水企业办理供水设施移交手续后,方可投入使用。建设单位在供水设施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供水主管部门备案(验收资料一式二份)。
第二节 净水设备验收
第五十五条 按设计要求同时开放的最大数量的配水点全部达到额定流量。制水设备的产水能力达到设计要求;循环水能顺利回至机房水箱内;系统工作压力正常。
第五十六条 系统各类阀门及用水点启闭灵活性及固定的牢固性以及仪表指示的灵敏性;管道支、吊架安装位置和牢固性。
第五十七条 连接点或接口的整洁,牢固和密封性;控制设备中各按钮按动灵活性,显示屏显示字符应清晰;主机为电脑程序控制,全部自动控制生产。
第五十八条 净水工艺和设备应有水消毒措施。选用紫外线消毒,紫外线有效剂量不应低于40mj/cm²;采用臭氧消毒,成品水的臭氧浓度应不小于0.05mg/l,管网末梢中臭氧残留浓度不应小于0.01mg/l;采用二氧化氯消毒,成品水中二氧化氯的浓度应不小于0.05mg/l,管网末梢中二氧化氯残留浓度不应小于0.01mg/l。
第五十九条 机电设备安装质量按照国家现行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低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54和《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等规定进行验收。
第六十条 直饮水设备选型要符合地方行业相关要求,并提供工艺流程图。
第三节 水质验收
第六十一条管道直饮水系统中取样点为原水入口处、处理后的成品水总出水点、用户点、净水机房内的循环回水点。
第六十二条 出水水质需经水质检测机构进行水质全分析检验合格,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饮用净水水质标准》(cj94-2005)的规定。
编号:
和林格尔新区管道直饮水项目验收报告
工程名称:
验收单位:
验收时间:二○ 年 月 日
新建民用建筑工程管道直饮水项目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表
建设单位 | 项目名称 | |||||||||
施工单位 | 建设地点 | |||||||||
设计单位 | 建筑规模 | |||||||||
监理单位 | 开竣工时间 | |||||||||
建设户数 | 住宅 | 办公 | 商业 | 写字楼 | ||||||
验 收 内 容 | ||||||||||
验 收 意 见 | 管道直饮水供水企业(意见) | 建设单位(确认) | ||||||||
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 | 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 |
附:相关验收资料
说明:
1、管道直饮水供水企业主要负责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同步配套管道直饮水项目执行行业建设标准、设计审查、涉水产品的管理、管网衔接、涉及相关单位协调、新建民用建筑同步配套管道直饮水项目的竣工验收等工作。
2、管道直饮水系统和给水、供电一样,是民用建筑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必须将管道直饮水系统纳入民用建筑配套项目的建设中,进行统一设计、集中审查、统一施工、同步建设、统一竣工验收。
3、管道直饮水配套工程应作为新建民用建筑单项验收项目,验收合格的项目,城市供水和管道直饮水供水企业方可通水;验收不合格或没有验收的项目,整体工程不予验收,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或逾期未能整改者,将列入“黑名单”之中属不合格工程。
政策解读: